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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该收不该收?

时间:2009-05-25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甚至演变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消费者说: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这是霸王条款!酒店称,开瓶费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收费,这是行规!
  

前言:
近来“开瓶费”、“禁带酒水”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词汇。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甚至演变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消费者说: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这是霸王条款!酒店称,开瓶费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收费,这是行规!然而这种行规合理合法吗?争论声不绝于耳……
个案  看法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该起案件成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
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又上诉至市中院。2002年1月,广州市中院作出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收取“开瓶费”成酒店业“行规”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询问了省城几家知名酒店,大部分酒店表示,酒店规定不允许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己的酒,肯定要收取一定金额的开瓶费。开发区内一家知名饭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自带酒水,将按所带酒价格的50%%收取“开瓶费”。另几家规模较大的酒店则称,将收取30~50元不等的“开瓶费”。对于收取“开瓶费”的合理性,大部分酒店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是自己酒店的规定,并已经标注在显要位置,不存在欺骗消费者,因此,消费者也应该按照酒店的规定来执行。一酒店经理表示,目前哈市酒店业的利润较南方已经很低了,尤其东北人讲究吃菜实惠,菜量大成本也高,这样一来酒店就只能依靠酒水来提高利润,如果大部分消费者都自己带酒,那酒店就没办法维持下去了。

过八成顾客认为酒店收取开瓶费不合理

过八成顾客认为酒店收取开瓶费不合理

过八成顾客认为酒店收取开瓶费不合理




过八成顾客认为酒店收取开瓶费不合理
争议:
“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国际惯例
批评“谢绝自带酒水”的落脚点一般都在“利益”上。批评者之所以坚决反对,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并认为酒店之所以坚持“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受利益的驱动。这样的目的当然是正当的。但我想探究的是:如果取缔了“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消费者就可以少掏腰包吗?
厘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在两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一、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性,商家有赢利的权利。消费者的利益当然要维护,但不能让商家不赚钱。事实上,也没有商家愿意做亏本的生意。
二、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这个行业总体上并不存在暴利。因为有亲戚想开酒店,因此我曾对酒店业作过一些考察。据我了解,郑州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酒店亏本或不赚钱。这与我以前了解的情况差不多。不断有人退出这个行业,也证明了这一点。市场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可能有暴利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暂时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酒店高价出售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可能存在暴利,但这不等于酒店的总体利润也很高。
基于以上两点,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如果强行取缔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开瓶费”的规定,那么酒店肯定要在其他方面寻求利润,因为酒水销售和“开瓶费”是他们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因为如果不这样,酒店可能就要亏本,生意就做不下去。其实,近年出来的“开瓶费”就是商家在“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妥协之后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如果“开瓶费”也不让收了,那么酒店肯定还要“转嫁”,比如提高饭菜的价格,或者开辟新的利润源。在舆论的持续攻势下,近年已经有很多酒店不再“谢绝自带酒水”,甚至也不收取“开瓶费”,但这些酒店却开始收取以前免费的茶水费、纸巾费等——此消彼长,消费者并没有比以前少花钱。
其实,“谢绝自带酒水”确实是一种国际惯例。既然到酒店消费,消费品就应该来自酒店,这也是合乎情理的。如果酒水可以自带,那么饭菜是不是也可以自带呢?我们的消费者,包括消费者协会,总在这个问题上较真、角力,不仅没有道理,也没有实际意义。

关乎市场无关强势
最近关于“开瓶费”的官司,把酒店是否允许自带酒水这个老话题又给端了出来。舆论又开始新一轮的维权行为——号称“弱势群体”的要伸张正义,号称“上帝”的要找回唯我独尊的感觉,一片对“不法”商家的讨伐之声。我以为,“开瓶费”之收取与“自带酒水”是两个概念,我们先把“开瓶费”放在一边,先说自带酒水。
酒店都可以根据自身利益来确定自己的服务对象和服务人群、制定自己的服务细则和方针,无人可以干涉。就像经常有大酒店立块牌子,“衣衫不整者禁止入内”,难道穿背心的人就不是上帝吗?当然不是,他们不是这个酒店服务的对象,因为他们不会成为酒店服务的乙方。难道法律不应该保护穿背心穿人字拖的人进入酒店吗?法律当然不管,法律保护的是合同被公正严肃地执行。
再回过头来说“开瓶费”的问题,如果未经告示,直接收取当然要受到指责(那个引发争论的官司就是因为酒店未告知而败诉的),但通常店堂都有告示,服务生也会提醒。“开瓶费”的正确说法应该叫“开瓶服务费”,商家的本意也并非是要赚这钱,而是借此约束合同另一方尽量使用本店酒水。即使商家一滴酒不卖,全凭客人自带,那也不过是把通常附加在酒水价格里的服务收费明晰化。商家利润来源主要来自两块——酒水菜肴之合理利润和服务收费。收服务费又有何不可?有号称长三角财经大报的报纸已经把这个问题引申到酒店里的酒比超市里的酒贵多少,还请了物价局的人来谈价格问题,他们难道不知道物价局对市场定价的产品已“无权过问”了吗?动辄弱势群体,好像这社会只有强弱之分,除了压迫与被压迫就没有别的关系,其实大家不过是合同的甲方乙方,各有利益,但相互平等。我也不喜欢看“开瓶费”这样的把戏,但我很希望有牛气的酒店能够很客气地对自带酒水的客人说:对不起,我们这里谢绝自带酒水,请您到其他酒店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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